為推進社會團體規范法人內部治理,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日前,全市范圍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啟動。 據悉,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的范圍包括在市民政局或市行政審批局登記的社會團體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指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指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聚焦專項整治行動的總體目標,本次整治行動將圍繞“清除一批”“整改一批”“激活一批”的任務要求,圍繞“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另行制定章程的”等22項社會團體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存在的相關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市民政局將全面梳理全市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情況,認真查找存在問題和風險隱患,著力推動社會團體開展自查自糾和問題整改,確保專項整治行動的各項目標任務真正落地見效。 整治行動中,市民政局還將在社會團體自查自糾基礎上,結合年度檢查工作,聯合部分業務主管(指導)單位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查審計工作。對照專項整治行動目標任務,在前期規范整治的基礎上,看成效、查不足,補短板、強弱項,鞏固整治行動取得的成效,促進全市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在服務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切實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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