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官司是贏是輸,希望有更多的市民知道相關的法律條文。”昨天,頂真的泰興市民張先生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與自己新家的開發商———泰興市某房產有限公司在泰興市人民法院對簿公堂。 張先生要弄清楚的是,自己一次性交付的45萬購房預付款所產生的利息到底該歸誰所有。此案也成為我市首例討要購房預付款利息案。
市民:預付款利息應返還 2008年2月份,張先生在泰興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當月,張先生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拿出自己的積蓄和銀行貸款25萬,湊全近45萬的全部購房款,買下了房子。雙方合同約定,當年底12月31日交付新房。 然而,在給付了8個月的銀行貸款利息后,張先生在一網絡論壇無意發現,泰州市物價局2005年99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市民購房交錢至領到新房鑰匙期間,購房預付款的60%的利息應由房地產開發商返還給市民。 張先生立即根據規定算了一下,開發商應該返還他一萬元左右。 于是,從去年10月開始,張先生不斷與開發商交涉。然而,開發商卻以“泰州市物價局于2008年11月發文規定,2005年99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失效”為由,拒絕了張先生的要求。 今年年初,不死心的張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開發商:返還無可操作性 在等待開庭的日子里,張先生將自己的遭遇貼于網上,希望得到大家的幫助。一時間,網上議論紛紛。 有好心網友搜出,我省1998年9月29日頒布并生效的《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第九條(以下簡稱“第九條”)中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可按價格部門審核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預售價格向購房者收取購房預付款,購房人所支付的預付款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購房款。”按此規定,張先生買的是期房,在收房前付的房款,都屬于預付款,開發商應該將付款之日起到收房前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抵算到購房款中去。 然而,開發商認為,首先,“第九條”是選擇性條款,不具有強制性。利息歸屬問題應由當事人約定,如無約定則不能折算購房款。其次,“第九條”是一項原則性規定,無可操作性,如這“利息”如何計算、按何種利率計算等,都未有可操作性的細則,故“利息”失去了計算依據。最后,按當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交易慣例,預付款利息都未計算并折算為房款。
打破潛規則是難題 據悉,已有不少市民逐漸了解到省“第九條”,有人甚至在網上建立了“討要利息維權群”,準備找開發商討要預付款利息。 對此案件,泰興法院一法官認為,根據購房合同,購房人支付購房預付款后,款項的所有權就已經發生了轉移,其產生的利息就不應該是購房人的。他還打了個比喻,“某人買了一頭懷孕的母豬,那么母豬生下的小豬肯定是購買人的,因為所有權改變了。”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則認為,“第九條”是根據合同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的。預付款幫助開發商提前實現了房屋的價值,開發商在房子蓋好交到買房人手上之前,就已經因此而受益。因此,賣方理應把利息返還給買房人,否則就有失公平。何況絕大部分買房人像張先生一樣需貸款買房,他們為此承擔著銀行貸款利息。 市房管部門一工作人員說,張先生一案雖是個案,卻關系到每個購房人,和每家開發商的實際利益。預付款的利息歸開發商所有,已成了房產界的一個潛規則。這種情況下,注定張先生的維權路充滿艱辛,也讓法官難以斷案。 據悉,當天庭審,開發商拒絕調解。張先生也表示,不抱勝訴的希望,只想通過個案提醒更多市民了解相關法律條文,在以后買房中注意類似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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