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圖省事,操作塔吊違反作業規程,釀成大禍,導致學生一死兩傷。近日,泰興法院依法對涉案的3名責任人做出判決。 丁某、丁某某和陳某某分別系承建泰興市劉陳中心小學工程項目部的項目經理、塔吊操作工和拌料工。丁某某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已失效,但項目經理仍安排其操作塔吊。當教學樓建至四層時,丁某某為圖方便,違反塔吊操作規程,操作塔吊“大臂”從有學生上課的教室上方經過,項目經理丁某在場,發現違規操作并未及時制止。 2008年9月18日,拌料工陳某某明知塔吊輔助索具必須要用4根鋼索小吊鉤吊運物品才具安全性,但他為了貪圖省事,將裝有650余千克混凝土的料斗掛到塔吊的1根小吊鉤上,丁某某操作塔吊大臂,從有學生上課的教室上方經過時,小吊鉤的鋼絲繩不堪重負,忽然斷裂,墜落的料斗砸穿有學生上課的教室屋頂,將正在上課的該校三年級學生馬某、朱某和李某砸傷。其中,馬某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相關法律,丁某、丁某某、陳某某均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另兩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