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辦法》的通知
泰政辦發(fā)[2015]96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泰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泰政辦發(fā)[2014]31號《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辦法》中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1.將第八條修改為:提前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分別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為住宅房或非住宅營業(yè)用房。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房的,每戶給予30000元獎勵;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每戶給予15000元獎勵。 (二)第一獎勵時段和第二獎勵的獎勵不予累計。 在規(guī)定獎勵期限內被征收人未簽約騰空交房的,不予獎勵。 (三)計戶依據: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依據,一證為一戶(不含非住宅非營業(yè)用房)。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泰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4日 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的對象為我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第三條 搬遷費。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非住宅營業(yè)用房和非住宅非營業(yè)用房的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特種設備的搬遷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以及現(xiàn)房安置的,按一次計算搬遷費;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搬遷費。 第四條 臨時安置費。征收住宅房屋應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xiàn)房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4個月。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五條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應按規(guī)定給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增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原標準支付2倍的臨時安置費;延長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按原標準支付3倍的臨時安置費; (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延長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按原標準支付2倍的臨時安置費。 第六條 最低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人戶籍和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該房屋中實際居住; (二)僅有被征收房屋一處住房; (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指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不含搬遷費、過渡費、裝飾裝潢等費用)低于80000元。 經公示確認,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征收人可選擇領取最低貨幣補償款80000元;被征收人因分戶、析產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第七條 重癥和特困補助。被征收人(戶)家庭成員中有大病、殘疾 (含盲、聾、精神、智力、肢體)、貧困、高齡等情況之一,且在被征收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被征收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所在社區(qū)證明; (三)公示3日且無異議后,確認其符合補助條件; (四)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并騰房交鑰匙后,方可領取相應的補助。 具體補助條件和標準按照被征收人(戶)補助標準(附后)執(zhí)行。 相關證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予補助,并追究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 第八條 提前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分別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為住宅房或非住宅營業(yè)用房。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房的,每戶給予30000元獎勵;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每戶給予15000元獎勵。 (二)第一獎勵時段和第二獎勵的獎勵不予累計。 在規(guī)定獎勵期限內被征收人未簽約騰空交房的,不予獎勵。 (三)計戶依據: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依據,一證為一戶(不含非住宅非營業(yè)用房)。 第九條 所有的補助和獎勵必須在征收現(xiàn)場一一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條 補助和獎勵所需資金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給予補助和獎勵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為獲得獎勵和補助,弄虛作假、瞞騙征收工作人員的,收回獎勵和補助,并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泰興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被征收人(戶)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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