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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通知

    2012-10-30 瀏覽次數:

    泰政辦發〔2012〕15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區四園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泰單位:

      《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以及房屋評估價值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經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數額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六條  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停產停業損失,應按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值的10%,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其中,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停產停業期限按12個月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停產停業期限按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至征收部門通知的安置之月止的實際過渡期計算,但全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值的15%。

      按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值計算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值×補貼比例×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第七條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收益計算;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計算平均效益主要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完稅憑證等資料為依據。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一次性給予12個月停產停業補償費。

      (二)被征收人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停產停業的補償期限按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至征收部門通知的安置之月止的實際過渡期計算。

      按平均效益計算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月平均凈利潤×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第八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營業1年以上的,根據其提供的持續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確定的經營年限,按實際用于經營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

      (一)持續營業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停產停業補償費的20%計算;

      (二)持續營業3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停產停業補償費的40%計算;

      (三)持續營業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產停業補償費的60%計算;

      (四)持續營業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產停業補償費的80%計算;

      (五)持續營業20年以上的,按停產停業補償費的100%計算。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和取得合法工商營業執照的,其停產停業損失按經營性用房予以補償;未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按第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執行國家規定標準租金的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租賃雙方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租賃損失部分支付給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實際經營人。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中心提供類似房屋周轉的,使用周轉房的時間應當在停產停業期限中相應扣減。

      第十二條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許恢復原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和《補償安置通知書》的項目,繼續執行原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