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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修法疏通職業病診斷障礙

    2011-06-29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該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化解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務。

      衛生部部長陳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法律修改說明時表示,完善的職業病診斷制度既可以為勞動者順利、便捷地進行職業病診斷,盡快落實職業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過合理分配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的各方義務有效引導甚至倒逼用人單位依法落實各項職業病預防措施。

      陳竺介紹說,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預防、治療和職業病待遇保障各環節作了規范,各項制度總體是科學可行的。法律施行9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目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總體還比較嚴峻,與職業病相關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如張海超的“開胸驗肺”、“毒蘋果”事件、云南水富“怪病”等。“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待遇、主要是‘老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還比較突出。”陳竺說。

      職業病診斷機構少,是職業病診斷的障礙之一。目前,我國共有職業病診斷機構489家。全國還有60多個地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甚至在個別省全省范圍內只有1家職業病診斷機構。勞動者要申請職業病診斷常常舟車勞頓,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卻步。

      為破解這一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規定符合有關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且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這增加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陳竺指出,這一修改旨在消除職業病診斷的受理門檻。

      “舉證難”是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和獲賠的又一道“關卡”,也是最難以逾越的一道障礙。依照現行法律,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供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資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普通勞動者難以獲得。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說,要求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但這等于是讓他們“自證其罪”,在現實中很難做到。

      對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針對性地修改,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甚至被責令關閉。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認為,這是“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

      有關專家表示,清理職業病診斷鑒定障礙是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但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更重要的不止于此,根本出路還是預防,除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務工關系,加強職業衛生服務等措施之外,關鍵在于用人單位要自覺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為勞動者創造健康、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病診斷中涉及的勞動仲裁程序,使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為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規范、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作者: 周婷玉 胡浩